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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秋季合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

发布时间:2015-12-03 10:22:34

   一、认定范围及对象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合肥市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其中,户籍是指申请人提供合肥市辖区内由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工作单位是指申请人在合肥市辖区内有工作单位,具体分为有编制人员出具工作单位相关文件证明,有岗位没有编制人员出具本人人事档案所在人事代理机构的证明,仅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证明视为无效证明;2016年合肥市辖区内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不属于本次教师资格认定范畴以内。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合肥市辖区内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
    (二)认定对象
    1. 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见附件1)直接认定条件的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
    2. 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见附件1),持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一)(课程代码:00429)和心理学(课程代码:00031)(以下简称“两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人员。其中,“两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均在2014年2月以后取得的,不作为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依据。
    3.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人员。
    认定对象中,1、2项为“非国考”人员,3项为“国考”人员。
    二、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申请人员的思想品德表现和鉴定意见,即《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5)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和填写;没有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和填写;有无犯罪记录情况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填写。
    (二)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具有《教师法》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条件。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条件。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者(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