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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出台全面监管幼儿园安全的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17-08-26 09:22:13

日前,我市出台《合肥市幼儿园安全监管办法》,这是我市首次出台全面监管幼儿园安全的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幼儿园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监管内容、监管原则,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管,保障幼儿人身安全、身体健康,市教育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联合制定了本办法。

本办法体现“放管服”要求,主要从事前监管、事中监管、事后监管三个方面对幼儿园安全监管进行了规范。事前监管方面,对幼儿园设立审批、安全措施落实、校车申请、卫生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等方面作出细致规定,强化了幼儿园安全的源头防控。事中监管方面,规定了一系列可操作性强的监管措施,明确了新规定、新要求。

一是规范监管职责。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应加强幼儿园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派出所应加强幼儿园日常治安防范;卫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食药监部门应当对幼儿园食堂和幼儿园幼儿集体使用的食品、药品加强监督检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幼儿园安全检查。各级监管部门应增加现场检查频次,其中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每学期对每所幼儿园现场检查不少于两次。

二是细化监管内容。本办法规定幼儿园门口、午睡室须安装监控设施;每学期都需检查校车安全状况;幼儿园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以及全面推行幼儿园“明厨亮灶”工程;建立伙食委员会,主动公开幼儿园食谱;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全面投保校方责任险,化解幼儿园安全风险。

三是完善监管方式。本办法要求监管部门到幼儿园现场检查实行“四不两直”暗查暗访方式;民办幼儿园安全工作应当作为年检主要内容之一并加大分值权重;市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幼儿园安全工作纳入教育督导事项;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幼儿园奖补资金分配、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时应当全面查看申报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开展情况。事后监管方面,本办法规定了责任追究、突发事件处置等,完善了幼儿园安全监管事后处理机制。本办法还规定建立幼儿园安全监管议事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